|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 省 | 市 | 县 | 乡 | |||||||
| 1 | 对城市代征绿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自土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2 | 对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
| 3 | 对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4 | 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 市园林、林业行政部门为全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园林、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十条 古树名木每五年普查一次。第十七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古树名木年度保护计划,制定保护管理技术规范,作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依据。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培训指导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按照保护管理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管护。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
| 5 | 对游乐设施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太原市公园条例》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的公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公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公园环境、景观影响报告书。 游乐设施的设置、变更、报废应当在实施前十五日内依法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手续。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6 | 对单位附属绿地绿化规划和建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
| 7 | 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十一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
| 8 | 对动物园建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5号)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
| 9 | 对占用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5号)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
| 10 |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
| 11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
| 12 | 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太原市公园条例》第十六条 公园内的公共厕所、休闲座椅等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照相服务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统一设置。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
| 13 | 对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
| 14 |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
| 15 |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市园林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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